——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國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同具體規定,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被訴商標侵權行為符合“惡意侵權”和“情節嚴重”兩大要件,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在確定計算基數時,通過分析私募基金行業獲利模式,以國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費作為收益計算依據,逐項確定國信基金公司募集基金總規模、基金管理費率、利潤率后計得國信基金公司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期間的獲利至少為854萬余元,并以其他方式對前述獲利數額進行驗證。綜合考慮“國信”商標的市場聲譽、知名度,國信基金公司侵權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私募基金行業特點,謹慎量化涉案商標的貢獻率為30%,并按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為769萬余元。在此基礎上疊加不正當競爭賠償部分以及國信證券合理維權費用后,總數已超出國信證券訴訟請求的1000萬元,因此二審判決全額支持國信證券索賠10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二審判決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行業特點及發展規律,對大量證據內容、財務數據、私募基金盈利商業模式等進行體系化分析,謹慎、詳細地計算出侵權獲利,并采用可參考的另一種計算方式對前項計算結果進行推演論證,檢驗合理性和準確性,豐富了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司法實踐。以此為基礎,二審判決全額支持國信證券1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彰顯了廣東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決心。本案入選“廣東法院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