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2015敗訴知識產權案件——商專代理的又一經典案例
本案爭議焦點:
1.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本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2.被告金仕德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關于合法來源的抗辯能否成立;3.被告天貓公司是否應對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4.兩被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天貓公司聲稱對涉案產品進行下架及刪除鏈接的處理,是在原告向本院起訴之后,顯然被告天貓公司的行為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被告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被告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由于原告沒有提交其因天貓公司未采取的措施而擴大的損失的數額,本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知產庫注:金仕德公司賠償總額為150000元)
附判決書全文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徐浩。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葛強。
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嚴挺。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兆禧。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倪振楊、倪雪冬。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易烤公司)與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仕德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原告嘉易烤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浩、葛強和被告金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嚴挺、被告天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嘉易烤公司起訴稱:
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明專利,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8。該專利仍處于有效狀態。被告金仕德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天貓商城等網絡平臺上大肆宣傳并銷售侵犯原告ZL20098000××××.8專利權的產品。該侵權行為仍在持續之中。
金仕德公司的侵權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天貓公司在原告投訴金仕德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應當與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銷毀庫存的被控侵權產品;3.被告天貓公司撤銷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所有的侵權產品鏈接;4.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金仕德公司答辯稱:
其只是賣家,并不是生產廠家,50萬元的賠償數額太高。
被告天貓公司答辯稱:
1、其作為交易平臺,并不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要經營方或者銷售方;
2.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能確定;
3.涉案產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確定;
4.其已刪除了涉案產品的鏈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3已沒有事實依據,如果不能證明其為侵權方的情況下,由其連帶賠償50萬元是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原告嘉易烤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專利證書及說明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擁有合法的專利權,而且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
證據2.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原告擁有合法的專利權,而且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
證據3.(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號公證書及實物,證明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權事實。
證據4.淘寶投訴平臺反饋信息(網絡打印件),證明被告天貓公司的侵權事實。
證據5.向淘寶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投訴的信息(網絡打印件),證明被告天貓公司設置阻礙、不受理投訴的侵權事實。
證據6.專利產品通過電視購物的銷售情況(光盤),證明專利產品的銷售價格與影響力。
證據7.代理合同。
證據8.公證費及代理費發票,共計85000元。
證據9.部分差旅費發票,共計3043元。
證據7-9證明原告為維權支付的部分合理費用。
被告金仕德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送貨單一張,證明其銷售的燒烤爐來源于永康市場。
被告天貓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天貓網只是信息發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電信業務。
證據2.(2014),證明天貓在《服務協議》中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盡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
證據3.(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2376號公證書(復印件),證明會員在入駐天貓時進行了企業支付寶認證、規則考試、企業主體資料審核等步驟,一方面對主體身份進行了審核,另一方面使天貓會員了解天貓規則,提示不能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品信息,盡到了事前提醒注意義務。
證據4.(2015),證明天貓已于2015年5月5日檢查過涉案商品信息,確認涉案商品信息已經不存在。
被告金仕德公司對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供的證據1、2沒有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否侵權需要通過法院比對之后才能確定;對證據4、5,被告金仕德公司稱沒有收到過投訴,而且侵權鏈接今年已經刪除,被控侵權產品是原告去年買的;對證據6,被告金仕德公司稱不清楚,光盤是原告提供的,其從來沒有看到過;對證據7-9,被告金仕德公司表示不清楚。